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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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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章程第一條(依據與基金會名稱)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源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主事務所與分事務所)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許昌街 42 號 10 樓。本會業務區域為全國,必要時得分別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或派駐代表。
第三條(目的與業務項目)
本會以促進國內開源技術與數位產業生態系統之健全發展為宗旨,透過推動開源技術之參與貢獻、自主研發、應用、治理與人才培育,協助提升我國數位科技產業之創新能量與國際競爭力,並促進公共利益、社會永續與數位治理之發展。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1. 人才培育與能力建構:辦理開源技術、數位科技及相關領域之研究、教育訓練、社群培力、人才培育與產業媒合,促進跨領域與跨世代之數位人才發展。
2. 開源與數位科技推動:推動開源技術及相關數位技術之發展與應用。
3. 顧問諮詢與政策支援:提供與開源技術、數位科技及其治理相關之關鍵議題界定、策略規劃、制度設計、政策研析與諮詢服務。
4. 推動跨界與跨域合作:促進產官學研與開源社群之合作,包括研發合作、技術交流、國際連結、活動辦理及社群推動等事項。
5. 研發成果與智慧財產權之管理與運用:為促進開源成果之推廣與永續發展,本會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或相關權利之管理與運用;其所生之收益,應全數用於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非營利性業務。
6.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事項:辦理其他與開源技術、數位產業發展及生態系統建構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第四條(設立基金)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仟萬元整,全數由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IMA)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五條(經費來源)
本會之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款。
二、產業發展、數位政策推動、人才培育等活動及顧問之收入。
三、接受委辦工作之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六條(財產管理與運用)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本會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1. 存放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6. 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第七條(董事會設置)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三人,且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本會董事之組成如下:
1. 產業界代表:具備資訊、數位科技或相關產業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士。董事會得從相關產業公協會人選中選任之(例如軟體公會理事長)。
2. 學者專家代表:具備與本會設立目的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董事會得自大專院校人選中選任之(例如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之現任校長)。
3. 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指派之代表,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均為無給職。由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指派之董事因原指派單位改派、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董事資格,由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另行指派人選繼任之;所遺其他選任董事名額,由董事會依本章程規定補選之。
第八條(董事任期)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董事會或合理期間內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董事長職權與會議)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條(董事會職權)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10.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決議門檻)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1.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
3.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4.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三條(執行長)
本會得置執行長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命,綜理日常會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聘免之。必要時得設副執行長一人,商請本會專職人員出任,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類部門,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十四條(會計與備查)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解散後財產歸屬)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